2000年始,由国家建设部组织陆续编制和颁布了一系列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于不同用途的水质系列国家标准,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h《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这一标准的实施使得我国城市污水再生水工业用水水质有标准可依。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适用于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回灌地下水水质》(GB/T19772—2005),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在各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以非饮用水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进行地下回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用水水质控制标准。此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为工业用水的20项重要的控制项目指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用水。上述标准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利用方式、取样、监测分析方法及频率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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